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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一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
度量衡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關(構)提送申請文件後,應成立審查小組就受託機關(構)契約執行情形及新年度業務執行能力辦理續約審查,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議價後續約一年。
前項續約以三次為限,期滿後應由受託機關(構)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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