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二、怠於執行委託契約約定之業務範圍。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契約:一、不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經度量衡專責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已無受託事項之執行能力。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