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5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15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