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