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四、水庫淤積量。五、洪水量。六、地質與滲透性。七、河流進水之水質。八、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