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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
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
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
四、水庫淤積量。
五、洪水量。
六、地質與滲透性。
七、河流進水之水質。
八、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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