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引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
- 第29條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 第30條攔污柵應裝設於取水門之上游,並遮蓋全部水門,防止垃圾及流木等之流入,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 第31條為減少砂石流入取水門內,取水門之流進速度應採用每秒一公尺以下之流速。
- 第32條地表水源水位變化幅度較大,且在岸邊難取水質良好之水時,應以取水塔取水。前項取水塔不得設在難以開設取水孔之淺水地點。
- 第33條取水塔形狀及高度規定如下: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採橢圓形或其他形式時,其長軸方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二、塔…
- 第35條取水口之構造規定如下:一、上游應設擋水板,以調節適應水位及河床高度之變化。二、攔污柵應設於擋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
- 第36條埋設於河川地而有被沖刷之虞之集水暗渠,應予以保護,其周圍之河床應施以河床保固等保護工程。
- 第37條集水暗渠埋設之方向,應與伏流水之流向垂直為原則。如同時埋設幹支管渠時,以幹支管渠合計集水量最有利之方向為準。
- 第38條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三、應…
- 第39條深度未達第一不透水層之淺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儘量使其排列方向與地下水或伏流水之流向垂直,其間隔應使其互相之影響減少。
- 第40條淺井之大小應根據試井之抽水試驗結果,並以進水速度在每秒三公分以下範圍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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