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取水口之構造規定如下:一、上游應設擋水板,以調節適應水位及河床高度之變化。二、攔污柵應設於擋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清理。三、擋水設備及攔污柵得視需要設聚砂坑於後,其頂蓋約與洪水基準線同高,並設人孔。四、擋水設備至管渠前之取水口處之流速應在設計枯水位時每秒三十公分以下。五、管渠高度應以在設計枯水位時能取得設計取水量決定之,其內面底應等於或低於擋水設備底版面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