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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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