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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9 頁- 行政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9條 …行場如屬軍民合用者,其禁止、限制建築地區,自該航空站、飛行場移交民航局管理時起,由民航局於本辦法中訂定飛航安全標準範圍管理之。
-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1條 …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將前項資料及文件造冊並依民航局指定之方式移交民航局。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 行政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2條 …終止後七日內,將所有型式驗證相關符合性評鑑業務案件之完整資料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構)核定: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陳報期間內,尚未陳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陳報期間,…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後任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構)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期限;展延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