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處務目 第9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後任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構)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