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