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陳報期間內,尚未陳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屆期尚未陳報且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陳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