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2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