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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7 頁-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0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1條 防水、洩水及引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六、操作設備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2條 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3條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二、緊急通知程序。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4條 …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並公告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認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6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一、水文及水理檢討。二、地質及地震檢討。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五、分洪設施及其基礎。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七、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八、與防…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7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三、定期評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8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一、結論及建議。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三、建造物設施概況。四、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五、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六、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他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評估必要並公告者,亦同。前項經公告為水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分為三級,其分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0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一、水文及水理檢討。二、地質及地震檢討。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八…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1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2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一、結論及改善事項。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三、建造物設施概況。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五、現場檢查與評估。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3條 防水及洩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該年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辦理之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定期檢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況…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5條 …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使用或蓄水。水庫、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建造物,興辦人提報複核報告時,應一併提出水位提升計畫,包括蓄水之準備工作、分階段執行方式及緊急應變措施等。興辦人因部分完工之建造物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得就已完工…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6條 應辦理初次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繼續使用。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1條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與安全評估及修復改善所需經費,由興辦人自籌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4條 …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1條 …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由水利主管機關查驗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42條 …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74條 …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
- 行政自來水法 第86條 …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
- 行政自來水法 第88條 …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有關水利法所規定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並由主管機關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應與第二層共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提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或正在施工者,亦同。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以外之建造物、植物或其他變更地形之情事,經實地勘測認確不符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5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7條 …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區域排水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二、區域排水設施附屬建造物及沿排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三、妨害區域排水防護或…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8條 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經許可使用者,其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維護管理責任;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許可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之停止使用或經廢止許可者,管理機關應限期命使用人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整復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