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1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1條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與安全評估及修復改善所需經費,由興辦人自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