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1~32條(共 2 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全文 第31條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與安全評估及修復改善所需經費,由興辦人自籌之。 第3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