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3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檢查範圍及細目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二、緊急通知程序。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