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