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項目如下:一、主要結構。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六、安全資料完整性。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