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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7 頁- 行政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3條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亦適用之。
- 行政民法 第422-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 行政民法 第426-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行政民法 第426-2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
- 行政民法 第440條 …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民法 第449條 …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行政民法 第799條 …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行政民法 第799-1條 …,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區分所有人…
- 行政民法 第1101條 …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 …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前項以…
- 行政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者,得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方式增加收益。出租基地,供承租人建築房屋者,以房屋登記為更生保護會所有者為限。第一項租金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第一項出租案之租金逾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5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6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儲油設備基地範圍內儲存聽裝、桶裝油品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自其地界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電線應保持之水平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三、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行政地質法 第3條 …料、辦理地質災害潛勢評估及地質災害防範所進行之地質調查。六、基地地質調查:指為特定目的所涉及之區域而進行之地質調查。七、土地開發行為:指資源開發、土地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天然災害整治或法令規定有關土地開發之規…
- 行政地質法 第8條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地區土地之開發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質調查。
- 行政地質法 第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視情況就下列方法擇一行之:一、由現有資料檢核,並評估地質安全。二、進行現地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前項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行事項之準…
- 行政地質法 第10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 行政地質法 第11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
- 行政地質法 第13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施工或使用階段,應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核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3條 以現地調查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區域調查之進行,應蒐集與分析既存地質資料,並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透過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二、細部調查之進行,應基於區域地質資料辦理細部調查規劃…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者,應進行文獻蒐集、既存地質資料比對及現場實地查核;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納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5條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技師辦理並簽證者,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查:(一)地質遺跡形態、特徵及現存分布狀態。(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與地質遺跡位置關係。(三)地質特性: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及相關地質構造。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8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細部調查:(一)開發前地形及土地使用狀況。(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挖填規劃及填方材料說明。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圖:應說明及標示開發前地形地貌、土地使用狀況及開發規劃設計之基地使用配置、挖填方區分布,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二、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下列基準:(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