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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19 頁-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通知民間機構: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配管理。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及第三人權利者,民間機構應協助取得,所需費用依前項規定支付。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完成資產移轉者,接管人得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改依投資契約或接管契約之規定辦理。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之業務狀況。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9條 …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3條 …地之上空或地下時,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函請主辦機關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需用之空間範圍,以民間機構建設必需之範圍為限。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告,主辦機關應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公告欄,並由民間機構將公告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民間機構應將前條第一項空…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6條 …依第四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者,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函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前…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8條 …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主辦機關檢送地籍、地號及相關文件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將會勘紀錄連同徵收計畫書一併報核。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3條 …一年內以書面敘明因公共建設路線之穿越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徵收補償,依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因工程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一、依法建築使用時,為保護建設工程之安全…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8條 …及建設計畫預算,據以辦理發包興建。前項發包興建工程,其經工程主辦機關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第一項所稱廠商,係指依法設立之公、民營機構。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不屬前二條之工程者,由該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書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三、工程開挖剖面圖,…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0條 前三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得向該鐵路機構請求提供鐵路設施設計及行車安全維護與防範等相關資料。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1條 交通部得要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開工前,應先會同鐵路機構及交通部辦理鐵路設施現況調查與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鐵路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經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或由交通部審核同意後…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2條 …配合辦理相關事項。交通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並副知鐵路機構。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3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前,應依核定之監測計畫安裝監測鐵路設施安全之儀器,並通知鐵路機構,會同讀取初始值,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備查。前項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5條 …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提送交通部。必要時,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變更施工…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6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7條 …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
-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9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不依經交通部同意之施工計畫執行,或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5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視實際需要備具下列書表:一、工程計畫書包括:(一)計畫概要。(二)路線圖說。(三)相關工程設計標準圖說。(四)工程用地圖說。(五)預定開工、竣工期限及工程總進度表。(六)交通維持、安全管制及環境…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6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7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樹立告示牌公告有關事項;在施工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通時,應將改道路線及期限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