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法規: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四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第17條 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之業務狀況。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