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二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第10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