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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19條 …性利潤時,應進行功能分析,依各參與人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及使用之資產,確認其從事相關營業活動應分配之市場公平報酬。市場公平報酬,得參照前五條規定之方法決定之。二、按對無形資產之貢獻分配剩餘利潤:合併營業利潤減除依前款規…
  2.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19-1條 本準則所定收益法,指營利事業於從事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受控交易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定之基本準則、收益法相關之評價方法、解釋與應用、評價報告與揭露之規定,評估…
  3.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21-1條 …造該集團價值之主要貢獻分析,包括主要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與使用之資產。(五)當年度之重要業務重組交易、併購及分割情形。三、跨國企業集團之無形資產:(一)無形資產之開發、所有權歸屬及利用之整體策略概述,包括主要研究與發展…
  4.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22條 …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二)各類型受控交易之參與人及相互間關係。(三)按各類型受控交易之他方交易人所屬國家或地區,分別列示交易金額。(四)所簽訂之集團內部重要協議影…
  5.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24條 …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三)交易涵蓋之期間。四、移轉訂價報告,其內容除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另應特別載明下列資料:(一)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二)參與交易之…
  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四、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五、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六、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污水…
  7. 行政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9條 …通知原申請廠商。但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過於零星或外銷品出口在先、申請審核原料核退標準在後,致無法查核其用料數量者,得不予核定或列入原料核退標準。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經核定後,廠商出口報單…
  8. 行政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11條 …沖退:一、出口成品之離岸價格不低於該成品出口放行前三個月內所使用原料之起岸價格者。二、經貿易主管機關證明另有貨價收入,合計致成品之實際離岸價格高於其所使用原料之起岸價格者。三、因前批外銷品有瑕疵,由買賣雙方協議,以後批貨…
  9. 行政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7條 …申報出口報單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經系統回應傳送成功者,始得續辦出口報關事宜。二、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依照…
  10. 行政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8條 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外銷品,如品名、規格或其使用之原料名稱、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不符者,經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具有關證件向經濟部申請證明文件,送經辦機關辦理。前項規格漏未依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報明者,如廠商無法取…
  11. 行政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 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12. 行政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本文所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13.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條 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14.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2條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四、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裝備編制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之指…
  15.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3條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
  16.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4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17.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5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直…
  18.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
  19.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7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
  20.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9條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21.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0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
  22.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1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23.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2條 …登記檢驗之合格證件,連同上項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對其種類及使用性質確實相符,並經辦理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再憑納稅收據及所有證件,向交通管理機關領取號牌。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交通工具申請…
  24.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3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
  25.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4條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再納稅;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之交通工具,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
  26.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5條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之;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
  27.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16條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28.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20條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29.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21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30. 行政使用牌照稅法 第23條 查獲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應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未預繳保證金,或無法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時,稽徵機關得代為保管該項交通工具號牌或行車執照,掣給保管收據,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