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0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查緝程序 第20條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