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4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