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1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查緝程序 第21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