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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 165 頁-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0-1條 …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四、其他必要事項。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9條 …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必要之調查。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0條 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5條 …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6條 …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30條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60條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因供核對所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6-2條 …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06-1條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09-1條 …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0條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4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5條 …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1條 …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6條 …,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3條 …者,不在此限。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5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6條 …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7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8條 …測。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1條 …射源類別、作業性質、管制區輻射防護計畫及執行情況,於監測區選適當地點及監測頻次,實施定期或連續性輻射及放射性污染監測。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2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監測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採取適當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調整監測區之邊界。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應置備適當之輻射偵測及監測儀器並定期校驗。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6條 …示於該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工作人員於意外事故期間,應儘速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報告設施經營者。
-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1條 …射防護人員不足設置標準時,設施經營者應即補足。設施經營者內無適當人選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聘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機構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之。兼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前項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之兼職輻射防…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綜合評比:由選送審查委員會參考面敘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擇定適當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核定。申請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或具前條第二項所定不得申請選送進修遴選情形之一者,法官學院得不經前項遴選程序,逕予駁回。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選送考察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外機關(構)從事實務工作實習考察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司法院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八、綜合考評受評人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辦理事務期間及數量,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判決處罰或懲戒、職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