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7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