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6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管制區應訂定意外事故處理程序,且將其重點、聯絡人、聯絡電話揭示於該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工作人員於意外事故期間,應儘速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報告設施經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