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76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1 / 159 頁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第3條 …註冊日期。二、非個人特約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2. 行政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第2條 …(售)權證避險專戶:指權證發行人自行或委外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設立之現股交易專戶,及因應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而融券賣出專戶。四、避險比率(Delta值):指標的股票價格變動影響認購(售)權證價格之變化量。五、自營帳戶:指…
  3.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學術機構。前項所稱學術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或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
  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
  5.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條 …之擇定。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
  6.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5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8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一、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二、創新計畫書。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四、校務會議審議通…
  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
  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5條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
  10.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2條 …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各該公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攬才專班)。前項國外專業人才,指下列人才: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二、境…
  11.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擬訂攬才專班設立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審核期程原則如下:一、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將設立計畫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12.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4條 …,以十五人為原則。攬才專班申請通過人數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增加名額,或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至其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就讀。
  13.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5條 …度納入我國語言、社會、文化、性別平等教育及生命教育之課程,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規劃及實施,並選用或發展教材。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對攬才專班學生提供適切之輔導,以利其學業學習、生活適應及銜接其他學習階段之教育。
  14.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6條 攬才專班每班置本國教師三人,並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課程需求及課程節數,安排外加增置外國教師。已核定設立之攬才專班未有學生就讀時,其已核定教師員額,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或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配運用,且該教師應優先研發…
  15.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9條 …其他招生簡章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資料。前項申請,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審查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將招生入學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國民教育輔導團:一、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二、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17.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3條 …,下設分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分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
  18.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設立下列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中心。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四、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五、教育網路中心。六、戶外教育及海洋教…
  19.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1條 …二人者,不受前項副召集人人數規定之限制。依前條第五項規定合併設立之中心,得增置副召集人一人。各中心除依第一項規定置相關人員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業務需求,另置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
  20.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2條 …者專家聘兼之。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指定設立中心之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兼之。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副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諮詢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教育、心理輔導、特…
  21.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設立本辦法所稱之輔導團及中心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前,訂定或修正設置規定符合本辦法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後,始得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前項輔導團及中心與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及…
  22. 行政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21條 …實課程教學政策,已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設立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得於施行後繼續辦理;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後,始得準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一、置團長一人。二、置召集人一人。三、依藝術才能專長領域…
  23. 行政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3條 …定委員會處理下列各款案件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認定委員會,增聘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不受第一項委員總數規定之限制: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增聘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
  24. 行政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0條 …保服務機構予以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行為人為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許可:(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一款違反行政罰規…
  25. 行政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0-1條 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幼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推派之負責人者,應為下列決議:一、涉有幼照法第三…
  26. 行政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5條 …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令教保服務機構更換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更換董事或監察人。附幼教師…
  2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
  2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條 教職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教職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給付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29.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5條 …任公務人員,其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其任職於公務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教職員後,得繼續累積退撫儲金。教職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
  30.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服務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致教職員權益受損時,由服務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服務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