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中心之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二、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三、專業工作人員。
四、學者專家。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中心之副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專業工作人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中心之諮詢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指定設立中心之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兼之。
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副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諮詢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教育、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專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
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各中心之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第一項至前項以外之人員兼任。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2條
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