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輔導團及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