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儲備本辦法輔導員,應擬訂人才培訓計畫,系統性培育。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現職輔導員之培訓,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各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中心之專業工作人員,參與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