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1 / 200 頁
  1.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行政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4條 測量距離數量之單位,應為標準度量衡制。
  3.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38條 …,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4.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9條 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如有遺失損毀,應詳敘事由,報請支給月退休金單位查實後,轉請鐵路局核准補發或換發,其受領證書損毀者,並應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一併檢附查核註銷。
  5.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6條 …數,指受補貼路(航)線之營運里(浬)程數,與受補貼路(航)線單位里(浬)程合理營運成本乘積之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年度次一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路線。
  6.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2條 …收費站: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設置,供營運單位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設施物及其相關收費設備。二、收費區: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完全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供營運單位以自動化方式向通行汽車收費之…
  7.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3條 …為直轄市政府;縣、鄉道為縣(市)政府。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作業成本費用。徵收機關並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之。
  8.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4條 …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市道、縣道、區道或鄉道通行費之徵…
  9.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8條 …之車道。前二項收費車道發生事故無法繼續使用或設備故障時,營運單位應即時作適當之處理。
  10.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項通行票證及繳費證明單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製發。但於購買票證、電子票證或預儲通行費時已發給收據或證明者,得不再製發繳費證明單。
  11.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3條 …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12.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4條 …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
  13.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
  14.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6條 …徵收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並通知營運單位註銷該筆帳款。
  15.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9條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六)其他必要事項。二、運照:(一)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二)軍品種類及數量。(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四)起訖車站名稱。(五)啟運日期及時間。(六)其他必要事項。
  16.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0條 鐵路軍事運輸應由託運單位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經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或運照,持向鐵路主管機關託運。
  17.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8條 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非經鐵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占用鐵路機車、車輛及辦公處所、電報、電話等設備。
  18.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9條 鐵路從業人員或軍事運輸機關及託運單位人員,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議處。
  19.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條 …一)由部隊直接使用而在託運時產權已屬部隊所有,並以部隊為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之物品。(二)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所定之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所列各項之軍品。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依附表之規定。
  2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 …骨灰,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託運手續外,並應繳付死亡證明書或託運單位之證明函件,其起碼運程至少須在三十公里以上並派有負責護送人員,始得交運。
  21.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9條 作為一批託運之軍品,其託運單位,接收單位、起運站、到達站、託運時刻、辦理種別、付費方法、及其他運送條件,均應相同。軍品之種類及數量,均應符合鐵路之規定。
  22.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0條 託運軍品,託運單位應在鐵路託運申請書上詳填託運與接收單位名稱、番號、地址或信箱號碼,裝卸側線、品名、包裝、件數、長度及重量,並加蓋託運單位之印信。託運體積寬大之物品時,應將其體積圖,事先持向鐵路洽辦。
  23.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1條 申請變更運輸時,託運單位應商請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受理,並應提出貨物運送通知書、貨主收存聯或變更運送申請書,送起運站辦理繳付變更運輸手續費及運雜費後,始得輸送。
  24.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4條 …達目的站後,應即下車,不得拖延滯留。軍品裝卸車,由託運或接收單位自理,並應在鐵路規定裝卸時間內裝卸完畢。如未在鐵路規定時間內裝卸完畢時,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貨物囤存費。鐵路軍事運輸所需篷布繩索貨…
  25.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5條 鐵路站長遇有左列各款情事時,得應託運單位之請求酌予延長裝卸時間:一、因軍品之性質、形狀、及其他在裝卸上極感困難時。二、因暴風雨或其他不應歸責託運或接收單位之事由而影響裝卸時。三、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能抵抗時。
  26.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6條 …押運員,無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軍事運輸機關及託運或接收單位。但到達軍品因地址不詳或有不需到達通知之特約時,得不發通知。
  27.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7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交付,以運送通知書上記載之接收單位為對象。交付發生困難時,得交付於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或逕洽軍事運輸機關負責處理。
  28.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9條 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接收單位依左列規定在運送通知書第五聯簽收領取之:一、憑運送通知書上記載接收單位名稱相符之印信及經辦人之補給證。二、憑接收單位通知到達站派人領取之函件及經辦人之補給證。三、憑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
  29.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4條 …機關編製軍事運輸計畫書,於三日前送鐵路局,或當地最高鐵路負責單位,轉報鐵路局取得協調辦理。前項軍事運輸計畫,應將人員、軍品、數量、起訖站名、預定出發到達日期所需車輛,乘載日時等,記載於運輸計畫內。
  3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1條 鐵路軍事運輸有警戒及監護之必要時,由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配合鐵路站車作業自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