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7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第17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交付,以運送通知書上記載之接收單位為對象。交付發生困難時,得交付於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或逕洽軍事運輸機關負責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