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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90 頁-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7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0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條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1條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5條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條 …係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條 …前項裁定之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受移送之法院為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條 …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商業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普通法院已就商業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條 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三項為聲請選任律師…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8條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1條 程序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發生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程序代理人關於程序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應與…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2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4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未依前二…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5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7條 …告書。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8條 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專家證人或其他程序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0條 …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1條 …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4條 …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前項情形,當事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商業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7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8條 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9條 商業調解程序中,商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2條 …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於訴訟程序經移付調解而調解成立,當事人得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扣除應繳裁判費四分之一後之餘額。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3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四、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五、程序代理人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訴狀宜記載事項,準…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8條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9條 …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二、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三、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審理計畫,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法院依審理之現狀…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0條 法院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於必要時,審判長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