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6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業調解程序 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