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債 第21條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