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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
  2.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四、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五、經司法…
  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5條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
  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6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類型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
  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陪席法官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任命之: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
  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9條 依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裁判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
  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八條之一第三項情形,而被解任。四、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五、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前項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7條 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
  10.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條 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1.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2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司法院所提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12.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6條 …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13.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得調派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至被支援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依前項規定調派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或歸建支援法院;期滿回任者,如支援法院已無職缺,由司法院依其志願調…
  15.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調派,應綜合考量被支援法院之業務需求、支援法院之法官人力結構與負擔、被調派支援法官之能力、往返交通之便捷性與距離遠近及其他一切情形。同一法院被調派支援之法官人數已達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百分之二,或實際辦案法…
  16.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17.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5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18.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一、曾任大法官者。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19.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0.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3條 …任之,延任任期不得逾三年。第一項或前項任期,於免兼院長或回任法官本職逾二年時,重行起算。院長曾任檢察長者,其任檢察長之任期,不予併計。
  21.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徵詢該院法官意見。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調任、連任或延任。前項院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
  2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6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3.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法官法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4.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3條 …懲戒法院第二審案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意旨。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事項。三、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有行言詞…
  25.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6條 …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26.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8條 …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之姓名及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通譯之姓名。三、當事人未到場者,其事由。四、懲戒法庭如不公開審理者,其理由;職務法庭如公開審理者,其理由。五、上訴人…
  27.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9條 …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四、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公開者,其理由。五、訴…
  2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
  2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3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