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17 頁-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28條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29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0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2條 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本法之委託安置。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3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紀錄之檢查。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4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5條 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6條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8條 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其負責人…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39條 社會救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40條 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41條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44-1條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44-3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經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或許可設立且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滿一年之社會救助機構。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3條 社會救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服務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考核評鑑評定成績優良者。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社會救助業務成效卓著者。三、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四、其他辦理社會救助…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由社會救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社會教助…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以書面嘉獎、發給獎狀、獎牌或獎金行之。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6條 經獎勵之社會救助機構,得優先受邀參加獎勵性活動及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社會救助相關業務。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7條 社會救助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額。
- 行政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災區領有政府發放各項災害救助之受災低收入戶(以下簡稱受災低收入戶)。
- 行政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
- 行政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贊助社會救助事業捐贈之土地、財物,得依有關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稅捐。依本法辦理社會救助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得依有關稅法規定申請免徵稅捐。
- 行政醫療法 第77條 …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條 …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社區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