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母法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