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40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40條 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