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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主管機關核准水…
  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2條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事項如下: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五…
  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3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委員名單…
  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4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三、公、民營事業機構。
  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6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二、任期內死…
  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之遴聘,應包括下列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任一專長:水下考古、考古、人類學、海洋史、藝術史、水下文化資產管理、水下文物保存科學、船舶工藝、海洋探測、海洋及海岸環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法、國家安全、國際…
  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8條 審議會得視需要召開;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9條 審議會召開時,應邀請所有權人、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列席陳述意見。如涉及國家安全等事項,應邀請國家安全相關單位出席,並表示意見。前項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填報列席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每一團體列席…
  1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1條 …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審議會會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專家學者委員未…
  1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一、主席致詞。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離席。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七、散會。除有政府資訊公開…
  1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審議會委員有迴避事由者,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應僅就有迴…
  1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得組成專案小組,推派委員若干人參與,並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議會應參酌前項專案小組評估報告或意見內容,審議第二條所列事項。專案小組由審議會委員若干人及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相關…
  1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5條 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1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6條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17. 行政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古蹟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
  18. 行政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及古蹟清冊。二、現場勘查紀錄。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四、其他相關資料。前項第一款之古蹟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
  19.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20. 行政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管機關為考古遺址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1. 行政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列文件、資料:一、公告及考古遺址清冊。二、現場勘查紀錄。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四、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前項第一款之考古遺址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一、名稱、位…
  22. 行政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3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23. 行政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七、利益衝…
  24. 行政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會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
  2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2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經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之決議,認其應以保護區方式保護特定水下文化資產者,應會商有關機關,於該水域範圍內,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並辦理公告,現地保存之。前項保護區劃設前,主管機關應邀集與該保護區所在水域有利害關係之…
  2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得請其補正。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得納入保護區建議名單或轉送審議會審議。
  2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審議會辦理保護區劃設之審議,應於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作成是否劃設保護區及劃設範圍之決議;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限一次。
  2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四項、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3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