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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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擬劃設保護區,應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內容如下:一、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水下文化資產名稱、內涵及研究概況。二、有前條各款之情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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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保護區劃設之範圍,主管機關除考量第二條各款之條件外,亦應斟酌該區域之可管理性,包括可及性、是否適於進行監測與執法等,並會…
- 第6條主管機關於保護區劃設作業審議前,應將擬劃設之保護區之草案相關文件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所在或鄰近行政轄區內召開公聽會或說明…
- 第7條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參加人員對…
- 第9條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劃設之保護區,應辦理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告日期及文號。二、保護區之名稱、邊界(含經緯度…
- 第10條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準用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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