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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8條 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9條 商業調解程序中,商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
  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0條 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1條 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超過部分免予徵收。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三千元。
  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5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不適用之。
  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8條 …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8條 …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商業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秘密保持命令經裁…
  1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0條 商業事件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商業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向商業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應表明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並釋明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到場執行職務。相對…
  1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2條 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1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3條 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1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6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1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1條 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1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2條 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
  1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3條 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1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4條 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並準用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1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8條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9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2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46條 …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2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9條 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2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2條 …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
  2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4條 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一、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
  2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5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
  2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6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構),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
  2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7條 應予考績(成)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考績(成)或晉敘,由本職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辦理留職停薪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差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8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比照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
  2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每年應定期檢討,有不適任情形或無繼續借調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3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