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8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第38條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