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6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商業非訟程序 第66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