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四章 商業非訟程序
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意見。
法院得按臨時管理人執行事務性質、繁簡、公司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公司酌給臨時管理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
法院得按臨時管理人執行事務性質、繁簡、公司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公司酌給臨時管理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