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8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商業調解程序 第28條 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